
“一带一路”倡议
“一带一路”国家
“一带一路”(“BRI”)倡议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向所有国家开放。[1] 官方没有对参与BRI的国家作出具体统计。然而,CGCP团队确认了101个“一带一路”国家TM,或中国在其BRI计划中明确对准的国家还有已经迈出肯定的一步来表示对BRI的兴趣和/或已经参与BRI的国家。有关CGCP如何确认这些国家的更多信息,请参阅《中国法律连接》第1期题,中法连聚焦TM中题为《中国法律连接》与“一带一路”国家TM的文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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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带一路”倡议
自2013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访问卡萨克斯坦首次提出“一带一路”构想以来,现代版的古丝绸之路这一想法吸引了全世界各地的法律执业者。“新丝绸之路经济带”和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”的倡议(官方中文简称:“一带一路”)跨越了亚洲、欧洲和非洲,将东亚这一端不断增长的市场与另一端欧洲的发达经济体,以及之间所有国家地区联系在了一起。
自2013年10月确认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参与以来,中国已经与多个这一历史沿线的国家达成对该倡议的共识。但是,这一构想并不受地理限制,任何对“一带一路”感兴趣的国家都可以加入。
2015年3月28日,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“一带一路”倡议的原则、框架、合作重点以及合作机制的行动计划,为这个承诺改变世界的倡议奠定了基础。
中国法院的作用
- 要深入分析研判“一带一路”建设各类相关案件的特点和规律,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,规范自由裁量,统一法律适用,及时为市场活动提供指引。
- 要建立健全涉“一带一路”相关案件的专项统计分析制度,发布典型案例,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出司法建议和司法信息,有效预防法律风险。
- 要与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,深入研究国际法规则和沿线国家法律法规,提出前瞻性应对策略,增强推进“一带一路”建设的整体合力。
尾注
[1]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《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》,2015年3月28日由国务院授权。